|| 2025-11-10 08:47:50 信息来源: 中安在线 编辑: 叶美霞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608 |
第一次听说改名还需要出具精神鉴定的。
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叫“丽春”的成年女性,因长期厌恶本名带来的心理困扰,先后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名字无歧义”为由驳回。事件最新进展是,警方居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以证实原名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方会考虑批准其申请。
公民改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明明有法可依,为何还会被拒?
原来,四川省2018年曾出台一份《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红头文件”。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正是这条规定,成为了“丽春”改名之路上的拦路虎。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民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应当优先适用。当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等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这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更何况,当地工作人员给出的只是一份已经过时的部门内部文件。
这种“原则”与“例外”的颠倒,“上位法不如下位法”的执法怪象,使得受宪法和基本法保障的姓名权在基层执法环节被悬置,甚至让公民不得不以出示“精神证明”的方式,来“自证”其人格尊严所受的创伤。这是什么逻辑?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出现如此低级错误已经实属不该。现在还搬出“红头文件”来“忽悠人”更是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都快施行5年了,当地有关部门才想起调整修订工作规程。对此,是不是也应该有人为此担责?
姓名权从来不是“任性的权利”,也不该是“麻烦的负担”。此前,男子“朱雀玄武敕令”13个月11次申请改名引发热议,其刻意频繁改名有明显博眼球、进行网络炒作的嫌疑。今年8月,四川乐山一网友求助:自己名字谐音是“旺财”,经常遭到朋友同事嘲笑,申请改名希望能通过。对此,当地警方明确回复“按照规定,申请人没有背刑事案件、征信没问题等,就可以改。”
这方法、那方法,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好方法。居民因种种原因申请改名,对职能部门来说,是管理也是服务,还是要多一些灵活性和人性化,如果判断下来是合情合理的改名诉求,就应该尽量尊重,而不是让他们拿着一纸“精神证明”去自证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