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9 16:25:54 编辑: 周心仪 审核人:叶玲玲 阅读次数:768 |
近日,接市民举报,太湖县高铁南站文汇路附近有非消防车辆联接道路消防栓取水,县城管局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王XX无法提供相关取水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皖A96***轻型储水罐车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实,王XX为S246道路旁一工地的临聘人员,为了就近取水给工地周边道路洒水降尘,他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路边消防栓取水。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元处罚。
县城管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按计量交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钱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