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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醉驾受严惩
2020-06-11 21:15:16 审核人:左燕平 阅读次数:2033

 近日,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陆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湖县牛刘线10公里+500米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鉴定陆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依法从重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点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77mg/100ml,足见其醉酒的严重程度,鉴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章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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