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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复业的通告
2020-02-20 13:06:55
审核人:左燕平
阅读次数: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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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复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便利店、蛋糕房、熟食店、理发店、照相馆、干洗店、母婴用品、粮油副食、蔬菜水果、涉农物资、药品药械、五金土产、打字复印、通信服务、文具玩具、汽车销售保养维护、机械维修及零配件销售等生产生活必需的经营单位,在具备经营场地宽阔、空气流通、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复业。
饭店、饮品店有限制地复业,仅可提供中、晚餐外卖服务,且禁止大堂和包厢用餐。复业前,须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备案。
二、
早餐店、旅馆、健身房、电影院、棋牌室、茶座、网吧、书店、浴室和保健养生馆、酒吧、KTV、咖啡馆、美容厅、舞厅、游戏游艺厅、各类培训机构等暂缓复业。
三、
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措施,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要求,持证、合法经营。
四、
个体工商户应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控制进店人数,张贴醒目标志,要求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进入。规模较大的要实施体温检测。倡导采用扫码支付、网上预约、无接触配送、分时分流分散提货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促销和展览、展示活动。
五、
经营场所应张贴疫情防控宣传资料,确保空气流通,严格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经营场所消毒和卫生保洁工作。
六、
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必须监测体温和佩戴口罩,有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和就医(电话:县医院4187771,中医院4161775)。
七、
违反本通告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八、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4180132)。
特此通告。
太湖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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